華南銀副董事長林知延被妻子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吳欣盈控告在座車上安裝GPS,林被檢察官起訴,今獲判無罪。台北地院無罪判決指出,GPS沒有錄音功能,吳被錄到的行程不屬於不公開活動,且吳女並沒有要遮蔽行蹤的意思,認定林知延的行為與妨害秘密罪要件不符。

判決書指出,吳欣盈所提告被林知延掌握、拍攝的活動,場域和範圍,都是一般人輕易可見聞之處,例如吳女在飯店走廊廊道的舉動、在對外營業公司的透明玻璃門內的活動、坐在計程車內肩部以上的動作等,吳欣盈在從事這些活動時,都不算是隱私的活動。

此外,法官認為,GPS衛星定位器不具有錄音功能,因此,林知延裝GPS在吳欣盈車內獲得有關吳女「車內活動」的部分,也沒有所謂竊錄問題。

無罪判決理由指出,吳欣盈的座駕、司機,都由永大公司所管理,不是她的專車,吳女每次出車時,永大公司都已事先知悉,吳女的每周的行程,也會告訴永大公司,包括車輛每日行程、行車路線等訊息,林知延的行為與無故在私人車輛上裝設GPS竊錄私人非公開活動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法官因而認定,林知延從2013年9月8日起囑託別人在吳欣盈的座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器,直到2013年9月12日GPS被拆卸為止,機器所記錄到的都是吳欣盈刻意公開、未隱匿的行程,也和個人隱私權無關,林知延裝GPS,其實與一般跟車追蹤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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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地院。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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